財團法人林鏡釧教育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
一、 獎助對象:
(一)戶籍設在台灣省新竹市、縣區域內者六個月以上。
(二)在國內公私立學校就讀之學生,且家境清寒者。國小學生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
科成績均在90 分以上(優等)。國中學生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均在80 分
以上(甲等)。高中、高職學生德育(日常生活表現)、群育及學業成績均在80 分以上
(甲等),而體育成績在75 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家境清寒且未享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 獎助金額:
(一)國小學校學生:每名NT$2,000 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 名(第一學期20 名,第二學期
20 名)。
(二)國中學校學生:每名NT$2,500 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 名(第一學期20 名,第二學期
20 名)。
(三)高中(職)學校學生:每名NT$3,000 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 名(第一學期20 名,第二
學期20 名)。
(四)每學年受獎助學生之名額,得視本會基金孳息情形調整。
三、 申請時間、評審及頒發:
本會委託縣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級學校就合格學生中擇優推薦,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
本會。如無合格學生者,敬請函告本會。
(一)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其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之日起至十月底止,第二學
期開學之日起至三月底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檢具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前學期各科成績單:若為一年級學生,請附上學期成績單。
3. 全戶戶籍謄本(可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但不受理戶口名簿)。
4. 其它足以證明清寒之文件(諸如低收入戶、父或母之殘障手冊等)。
(三)評審:
1. 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會審查委員會辦理並決議獎助名單;審查會得選派
委員對初審入圍之學生,進行家庭訪問,並以其作成最後決議之依據。
2. 本獎助學金之審查標準,依序以下列家庭情況為優先考慮:
(1) 父母雙亡(或單親無職業)或家庭遇重大變故,生活無依者。
(2) 政府有案之社會救助戶(持低收入戶證明)
(3) 一般清寒子女(家境清寒無低收入戶證明)
(四)錄取: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公佈並以書面通知受獎助學生。
(一)戶籍設在台灣省新竹市、縣區域內者六個月以上。
(二)在國內公私立學校就讀之學生,且家境清寒者。國小學生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
科成績均在90 分以上(優等)。國中學生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均在80 分
以上(甲等)。高中、高職學生德育(日常生活表現)、群育及學業成績均在80 分以上
(甲等),而體育成績在75 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家境清寒且未享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 獎助金額:
(一)國小學校學生:每名NT$2,000 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 名(第一學期20 名,第二學期
20 名)。
(二)國中學校學生:每名NT$2,500 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 名(第一學期20 名,第二學期
20 名)。
(三)高中(職)學校學生:每名NT$3,000 元,每學年共計獎助40 名(第一學期20 名,第二
學期20 名)。
(四)每學年受獎助學生之名額,得視本會基金孳息情形調整。
三、 申請時間、評審及頒發:
本會委託縣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級學校就合格學生中擇優推薦,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
本會。如無合格學生者,敬請函告本會。
(一)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其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之日起至十月底止,第二學
期開學之日起至三月底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檢具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前學期各科成績單:若為一年級學生,請附上學期成績單。
3. 全戶戶籍謄本(可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但不受理戶口名簿)。
4. 其它足以證明清寒之文件(諸如低收入戶、父或母之殘障手冊等)。
(三)評審:
1. 獎助學金之評審,由本會審查委員會辦理並決議獎助名單;審查會得選派
委員對初審入圍之學生,進行家庭訪問,並以其作成最後決議之依據。
2. 本獎助學金之審查標準,依序以下列家庭情況為優先考慮:
(1) 父母雙亡(或單親無職業)或家庭遇重大變故,生活無依者。
(2) 政府有案之社會救助戶(持低收入戶證明)
(3) 一般清寒子女(家境清寒無低收入戶證明)
(四)錄取: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公佈並以書面通知受獎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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