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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重申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本校職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請務必遵守,以免誤犯規定。

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而違反禁止經營商業等規定,歡迎同仁下載銓敘部整理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81.11.1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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