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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南投縣國民中學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說明:
一、「南投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獎學金辦法」廢止令業經本府
105年3月28日府行法字第1050066997號函發布。
二、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
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並
有書面證明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標準如下:
(一)大專以上組: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
十分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本組含二專、三專及五年制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惟不
包括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
學分補助費之學生)。
(二)高中(職)組: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
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
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三)國民中學組: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全學期成績等第均在八
十五分以上,原住民籍學生在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礙者
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四、前項各款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
請獎學金;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就讀學校初審合格
後,造冊送本府彙辦;申請名冊電子檔請寄至承辦人電子
信箱(art560907@gmail.com)。
五、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
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
礙手冊影印本。
六、本縣轄內國中循往例,依上學期全校班級數核定申請名額
,請各校初審後函送本府辦理。
七、經本府審查通過後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獲錄取學校,無論
錄取與否,所送表件不再退還。
八、餘請詳閱要點,或來電(049)2222027轉26洽詢。
九、檢附申請表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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