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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同仁如有符合以下情形,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者,請儘速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依縣府106年11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60385297號函辦理)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2. 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依法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應於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10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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