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預估於基礎訓練期間確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產前假或陪產假需求者,得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國家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1月
10日公訓字第1072160009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規
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
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量鼓勵生育為政府重要政策
,為使考試錄取人員得以視實際需要妥適運用產前假及陪
產假,並避免於基礎訓練期間因該等假別影響受訓資格或
訓練成效,爰如渠等預估於基礎訓練期間確有請產前假及
陪產假之需求者,得依前揭訓練辦法第17條所定「其他重
大事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核轉國家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1月
10日公訓字第1072160009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規
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
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量鼓勵生育為政府重要政策
,為使考試錄取人員得以視實際需要妥適運用產前假及陪
產假,並避免於基礎訓練期間因該等假別影響受訓資格或
訓練成效,爰如渠等預估於基礎訓練期間確有請產前假及
陪產假之需求者,得依前揭訓練辦法第17條所定「其他重
大事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核轉國家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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