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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重申女性公教員工有分娩或早產事實時,應請領公教人員 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生育給付,除條件不符合公保請 領條件者外,不得支給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
婚喪生育補助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女性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者,不符合公保法第36條請領條
件者,始得申請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如其已依公保法或
勞保條例請領生育給付,則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三、若係公教員工配偶分娩或早產,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
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如其配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基
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檢附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及公教人員婚喪
生育補助表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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