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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退撫給與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 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規定,請查照。

一、有關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如下:
(一)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退撫給與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但原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或退撫條例之月撫卹金,其遺族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
(二)因死亡以外之其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其退撫給與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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