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有關軍職人員於87年6月5日後退伍除役並轉任公務人員 者,其所具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費用相關事宜

為配合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29條第10項規定,有關軍職人
員於87年6月5日後退伍除役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軍
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
事宜,請依銓敘部108年5月8日部退三字第10848105571號
令釋辦理,規定如下:
(一)查服役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以,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
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
或贍養金,但以87年6月5日後退除者為限,先以敘明。
(二)軍職人員於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休俸、贍
養金或結算單(不包含支領退伍金者)請依下列規定辦
理:
1、所具84年 7月 1日至85年12月31日期間之軍校基礎教
育折算役期年資,得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採計;至於該段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已依原公
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應無息退還。
2、所具86年 1月 1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
資,應補繳軍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再移撥至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撫
新制實施後年資;至於該段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
資已依原退休法及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費用者,應無息退還。
3、有關前述無息退還公務人員所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費用事宜,請公務人員經由辦理其軍校基礎教育折
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原服務
機關,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
請;如該原服務機關已改隸(制),則應由承接機關
負責辦理。
4、且是類人員所具84年 7月 1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
算役期年資,於申請退休或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費用時,應檢附國防部等權責單位於107 年 6月23
日以後出具之查註證明文件憑辦;如於 107年 6月23
日前已開具查註證明者,仍應重新辦理查註,俾據以
採認併計退休年資或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
事宜。
(三)軍職人員於87年6月5日至 107年 6月22日期間退伍除役
且支領退伍金或結算單(以僅得支領退伍金者為限),
所具84年 7月 1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
仍應依原退休法及退撫法第12條第 4款規定,補繳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
實施後年資。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