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 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第3點、第6點, 並自108年7月1日施行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6月28日部退四字第
1084819226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點: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審核標準)為單身者每月
平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有眷屬依賴其
扶養者每月平均收入2萬5,000元。
(二)第6點:調整照護金發給金額為單身者每節發給2萬1,600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3萬7,000元。
三、為因應本要點修正放寬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提高照護金發
給金額,並體察符合本案資格退休人員均年事已高,每年
度親自申請造成不便,108年度中秋節及109年度以後年節
照護金發放之申請及審核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108年度中秋節照護金:
1、108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
無須重新提出證明文件並免予審核。
2、申請自108年度中秋節(9月13日)開始領取照護金
者,至遲應於本年11月30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
填具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後,報府憑辦。
(二)109年度以後之年節照護金:
1、前一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
員,本府逕行予以審核發給,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2、未核發有案者,應依本要點第7點之規定,於年度春節
30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後,報府審核。
1084819226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點: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審核標準)為單身者每月
平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有眷屬依賴其
扶養者每月平均收入2萬5,000元。
(二)第6點:調整照護金發給金額為單身者每節發給2萬1,600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3萬7,000元。
三、為因應本要點修正放寬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提高照護金發
給金額,並體察符合本案資格退休人員均年事已高,每年
度親自申請造成不便,108年度中秋節及109年度以後年節
照護金發放之申請及審核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108年度中秋節照護金:
1、108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
無須重新提出證明文件並免予審核。
2、申請自108年度中秋節(9月13日)開始領取照護金
者,至遲應於本年11月30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
填具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向原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後,報府憑辦。
(二)109年度以後之年節照護金:
1、前一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
員,本府逕行予以審核發給,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2、未核發有案者,應依本要點第7點之規定,於年度春節
30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後,報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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