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釋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保訓會決定撤銷另為適法處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案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09月10日部法二字第
1084852867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民國106年12月6日部法二字第1064288339號電子郵
件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
用。
1084852867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民國106年12月6日部法二字第1064288339號電子郵
件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
用。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