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108年11月1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7913C號函附件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之部分內容誤植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
10800486071號書函及本府108年11月15日府人給字第
1080391650日函(諒達)辦理。
二、適用對象3「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項下誤
植修正處說明如下:
(一)第(1)點,原「…(一個月以上班期)…」修正為「…(四
周以上班期)…」。
(二)第(2)點,原「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修正為
「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
(三)第(3)點,原「…調查(鑑識)課(組)…鑑定工作之課長、
組長…」修正為「…調查(鑑識)科、課(組)…鑑定工作
之科長、課長、組長…」。
10800486071號書函及本府108年11月15日府人給字第
1080391650日函(諒達)辦理。
二、適用對象3「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項下誤
植修正處說明如下:
(一)第(1)點,原「…(一個月以上班期)…」修正為「…(四
周以上班期)…」。
(二)第(2)點,原「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修正為
「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
(三)第(3)點,原「…調查(鑑識)課(組)…鑑定工作之課長、
組長…」修正為「…調查(鑑識)科、課(組)…鑑定工作
之科長、課長、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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