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五點、第 六點、第八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 揚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9年5月1 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1號函辦
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五點、第六
點、第八點、「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
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相關修正規定對照
表各1份。
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五點、第六
點、第八點、「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
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相關修正規定對照
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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