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各機關學校 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6條所定情事者,請依銓 敘部民國102年12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23791482號書函釋 示辦理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5月29日部退四字第
1094940141號令副本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4日總
處給字第1090034543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102年12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23791482號書函釋示,
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
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
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僅得發給自提儲
金本息,但仍應以其於契約期限內有上開所定不得發給公
提儲金本息之事實為限;至於其他各期未有上開情事之年
度契約,具有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
應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相關函釋與該書函不合部分,
自該書函發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三、經同一機關學校繼續聘僱人員於102年12月23日以後,具有
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
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
屆滿前離職」情事,前者以解聘日認定之,後者以離職日
認定之,應依銓敘部102年12月23日書函辦理。
四、查銓敘部102年12月23日書函略以,某約僱人員係102年度
續僱人員(契約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既
於102年4月2日因酒駕為警查獲而依法於102年7月24日入監
服刑,並經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核定自102年7月24
日起解僱。是其102年度之離職儲金,僅得發給自提離職儲
金本息;至於該約僱人員89年1月30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之契約期間,如未有不得發給公提離職儲金本息之情事
時,自得併同發給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五、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7月4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0461號書
函、86年7月23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5074號函與上開銓敘部
102年12月23日書函未合,自102年12月23日停止適用。
六、檢附銓敘部原令副本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各1
份。
1094940141號令副本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6月4日總
處給字第1090034543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102年12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23791482號書函釋示,
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
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
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僅得發給自提儲
金本息,但仍應以其於契約期限內有上開所定不得發給公
提儲金本息之事實為限;至於其他各期未有上開情事之年
度契約,具有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
應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相關函釋與該書函不合部分,
自該書函發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三、經同一機關學校繼續聘僱人員於102年12月23日以後,具有
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
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
屆滿前離職」情事,前者以解聘日認定之,後者以離職日
認定之,應依銓敘部102年12月23日書函辦理。
四、查銓敘部102年12月23日書函略以,某約僱人員係102年度
續僱人員(契約期間為1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既
於102年4月2日因酒駕為警查獲而依法於102年7月24日入監
服刑,並經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核定自102年7月24
日起解僱。是其102年度之離職儲金,僅得發給自提離職儲
金本息;至於該約僱人員89年1月30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之契約期間,如未有不得發給公提離職儲金本息之情事
時,自得併同發給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五、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7月4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0461號書
函、86年7月23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5074號函與上開銓敘部
102年12月23日書函未合,自102年12月23日停止適用。
六、檢附銓敘部原令副本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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