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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12月21日府人給字第1094656712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轉該部同年月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辦理。

三、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銓敘部旨揭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規定且已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所屬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

四、檢送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及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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