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相關規定
一.資通訊產品使用原則:
(一)請各機關務必定期辦理資產盤點作業,並落實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二)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考量資安疑慮,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三)公務設備不得下載安裝大陸地區軟體(含App) ,公務活動不得使用大陸地區所提供之平臺或服務。
(四)機關應對同仁宣導儘量避免購買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落實要求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一律禁止處理公務事務或介接公務環境。
(五)各機關透過個人資通訊設備處理公務事務之需求,如收發電子郵件或使用即時通訊軟體等,建議如下:
1.各機關應掌握同仁使用情形並適度管控,如採報備制方式了解同仁使用狀況。
2.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資安意識。
二.擴大盤點:盤點範圍應為全機關、委外廠商及分包廠商,包括資通訊軟體、硬體及服務,並於110年l月15日前至行政院資安作業管考系統填報盤點結果。
三.限期汰換:請各機關務必依限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所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汰換前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產品須與公務環境介接者,須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後始得使用。
四.督導汰換作業推動:請各機關資安長應負起督導之責,推動落實汰換作業;並善盡告知提醒之責,主動向其首長說明本案之重要性及相關風險,以爭取所需經費。
五.加強資安稽核作業:上級或監督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稽核其所屬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將所屬機關是否如實完成汰換作業或落實汰換前配套措施等相關作為納為稽核重點
(一)請各機關務必定期辦理資產盤點作業,並落實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二)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考量資安疑慮,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三)公務設備不得下載安裝大陸地區軟體(含App) ,公務活動不得使用大陸地區所提供之平臺或服務。
(四)機關應對同仁宣導儘量避免購買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落實要求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一律禁止處理公務事務或介接公務環境。
(五)各機關透過個人資通訊設備處理公務事務之需求,如收發電子郵件或使用即時通訊軟體等,建議如下:
1.各機關應掌握同仁使用情形並適度管控,如採報備制方式了解同仁使用狀況。
2.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資安意識。
二.擴大盤點:盤點範圍應為全機關、委外廠商及分包廠商,包括資通訊軟體、硬體及服務,並於110年l月15日前至行政院資安作業管考系統填報盤點結果。
三.限期汰換:請各機關務必依限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汰換所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汰換前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或產品須與公務環境介接者,須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後始得使用。
四.督導汰換作業推動:請各機關資安長應負起督導之責,推動落實汰換作業;並善盡告知提醒之責,主動向其首長說明本案之重要性及相關風險,以爭取所需經費。
五.加強資安稽核作業:上級或監督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稽核其所屬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將所屬機關是否如實完成汰換作業或落實汰換前配套措施等相關作為納為稽核重點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