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主旨:因應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於該期間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28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6月23日宣布事項辦理。
二、查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23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2週。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
三、有關各類人員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本府109年3月4日府人考字第1090340455號函諒達)辦理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本府109年2月6日府人考字第1090335795號函諒達)及上開同年月27日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28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6月23日宣布事項辦理。
二、查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23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2週。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
三、有關各類人員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本府109年3月4日府人考字第1090340455號函諒達)辦理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另為簡化行政作業,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本府109年2月6日府人考字第1090335795號函諒達)及上開同年月27日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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