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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本校97學年度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縣立竹東國民中學97學年度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 本簡章依「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新竹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暨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之。
貳、 索取簡章日期地點:
請自本校或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網站下載。
參、報名日期地點:
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地點:本校人事室(新竹縣竹東鎮商華里康寧街45號)。
報名方式: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需附委託書),但不接受通訊報名。
肆、甄選科目、名額及聘期:
理化科:2名(實缺,聘期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至民國98年7月1日止)。
藝術與人文領域表演藝術專長:1名(實缺,聘期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至民國98年7月1日止)。
伍、甄選對象報名資格:
(一)報名資格:案內各科代理教師甄選均為第4次公告,凡符合下列3款資格之一者均可報名。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並在有效期間者。
3.大學以上畢業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理化科:物理、化學、生物或地球科學本系或相關系所。
(2).藝術與人文領域表演藝術專長:音樂、舞蹈或戲劇本系或相關系所。
(二)報名人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具雙重國籍,並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2、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第1項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聘任。
歡迎具身心障礙手冊教師踴躍報名。
陸、報名時應繳交下列表件,證件如係偽造或不實,自負法令責任,縱經錄取,其錄取無效,取消聘任並無異議繳還薪津。其中一、三、四、六、七,以A4規格紙張影印,請依序裝訂。
一、報名表,請攜帶私章。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二張(請分別粘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
三、具有中等學校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
l 四、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乙份(抽存)。 五、回函信封(自備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郵資之限時掛號信封) 六、學經歷證件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乙份(抽存)。 七、委託書(委託報名者)。
柒、甄選 一、甄選日期及時間:97年08月26日(星期二),上午8時10分起甄試,未於
上午8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簽名者,逾時視同放棄。 二、甄選地點:本校 三、甄選方式及成績分配: 鞢]一)口試40%(口試時間為10分鐘) 鞳]二)試教60%(以自選版本及試教單元,試教時間為15分鐘,試教是日須附
教案1式3份,並自備教學器具) 四、甄選成績經本校教評會評審未達總分80分者得不予錄取。 五、本校就參加代理教師甄選成績依科目別,分別評定優先選聘正、備取順序,同
時當日於本校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網站公告,獲錄取代理教師應於97年08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視同放棄,由備取順位依序遞補,餘類推。
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另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上述日程需變更時,於本校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網站公告周知,請自行注意,不另行通知。獲錄取繳交合格教師證書及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附具原學校離職證明書辦理報到,否則不予聘任。
玖、錄取人員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及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附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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