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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函釋。

一、依據銓敘部98年8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62321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三「考試院及行政院等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略以,為避免公務員因無心之過而遭停職及懲處,相關主管機關應彙整相關事例及函釋,詳加說明,並採取積極有效之宣導措施,務必令全國公務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意義及內容,以免因無心之過遭致嚴厲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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