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圍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月14日府授教家字第1149350003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暨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辦理。
三、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三項 ,「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四、又依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五、「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列入基準,請各校配合辦理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四小時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月14日府授教家字第1149350003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暨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辦理。
三、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三項 ,「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四、又依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五、「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列入基準,請各校配合辦理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四小時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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