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89.2.2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補繳退撫基金相關規定
1.因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務人員89年2月2日以
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
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
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
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因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充兵,自
不得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如有是類人員應自99年8月19日
令釋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辦理補繳退撫基金
費用事宜。如逾前述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加計遲延利
息;如逾5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
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
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
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因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充兵,自
不得補繳退撫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如有是類人員應自99年8月19日
令釋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辦理補繳退撫基金
費用事宜。如逾前述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加計遲延利
息;如逾5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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