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經查符合請獎人員如下:服務屆滿20年者為鄭惠蘭老師、羅麗娟老師、宋蘭香老師及李鈺琦老師等4名;服務屆滿10年者為陳櫻老師、葉佳玫老師及黃燕惠老師等3員。�
101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01年7月31日止,其資格為各級公立及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並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且成績優良者。
(1)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所稱成績優良:經考核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
(3)得採計之年資列舉如下:
a.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b.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4)不予採計之年資列舉如下:
a.業已折扺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b.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1)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所稱成績優良:經考核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
(3)得採計之年資列舉如下:
a.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b.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4)不予採計之年資列舉如下:
a.業已折扺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b.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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