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供民眾公共資訊之所有影像資源,均須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52條第1項第3款將公共資訊無障礙列為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定服務
項目,合先敘明。
二、又為落實憲法平等權,並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建請貴單位(校)爾後在業務
執行與新增建置公共設施、公共資源時,將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等特殊需求
納入考量,包括提供給民眾業務簡介與專門主題等公共資訊之所有影像資源,
均須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一案,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避免其使用
公共資源之權益受損。
第52條第1項第3款將公共資訊無障礙列為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定服務
項目,合先敘明。
二、又為落實憲法平等權,並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建請貴單位(校)爾後在業務
執行與新增建置公共設施、公共資源時,將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等特殊需求
納入考量,包括提供給民眾業務簡介與專門主題等公共資訊之所有影像資源,
均須同時具備配音及字幕一案,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避免其使用
公共資源之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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