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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加強宣導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

主旨:為維護婦女公開哺乳之權利,惠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人員
善盡管理與教導之責,並加強宣導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1年8月7日國健婦字第101
04603741號函辦理。
二、近日民眾反映在公共場所公開哺乳,遭場所員工以「妳這
樣非常不雅觀」為由驅趕,引起網友激憤,全案由主管機
關調查中。
三、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
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
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
室而受影響。違者依第8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以
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
因公共場所內部規定或公共場所負責人未對其從業人員善
盡管理與教導之責任,導致對哺乳母親有所妨礙之情事,
可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四、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
乳室並有明顯標示,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
者,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以新臺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綜上,請建立友善母親與下一代之正確觀念,營造支持母
乳哺育的環境,提供更友善之哺乳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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