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及相關規定宣導
勤休制度及相關規定宣導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為落實同仁健康權,規範相關勤休制度,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如下:
(一)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如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三)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縣府同意。
二、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本校公務人員、約僱人員及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為落實同仁健康權,規範相關勤休制度,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如下:
(一)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如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三)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縣府同意。
二、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本校公務人員、約僱人員及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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