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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有關銓審互核實施辦法業經銓敘部、審計部於民國114年9月9日以部銓二字第11458573772號、台審部一字第1140004106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人事處114年9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44657402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9月9日部銓二字第11458702682號函辦理。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2條:將銓敘部及各機關常態性提供或函送予審計機關之公務人員任用俸級或考績案件 審定結果、考績清冊等資料,修正為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及審計機關為應審核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是項相關銓敘審定之資料。

(二)修正條文第3條:配合現行人事作業將借支用語修正為暫支,並刪除借支人員出具之借據經證明後作正列支,及公務人員俸給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准核銷之重複規定。

(三)刪除第4條:為提升行政效率、落實無紙化及順應電子化政府潮流,各機關薪資發放作業,多已透過薪資系統辦理,全程採用電子化傳輸,故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人事主管人員按名審核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表冊,需加蓋戳記等傳統人工作業相關規定,俾符實際。

(四)修正條文第4條:配合會計實務作業,修正現行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 不予核銷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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