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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典範學校-竹東國中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088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1日教學字第1157702141號函暨教育部115年1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088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十一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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