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
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4月7日府人考字第1150347358號函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3月27日公護字第1159060049號函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
(一)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例如:中央四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案,應由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例如: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由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
(一)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例如:中央四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案,應由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例如: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由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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