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年7月21日教學字第1157729052號函暨教育部115年7月16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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