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追加遴派
一、依據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15年9月1日竹鎮民字第1152301088號函辦理。
二、本所前於115年5月6日竹鎮民字第1152300554號函,請貴機關、學校推薦所屬人員,合先敘明。
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四、依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 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討論案決定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所工作人員配置15.5 人(不含監察員), 較 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工作人員原規劃配置 11.5 人(不含監察員),每所管理員增加 4 人。
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二)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6年11月15日中選一字第0960009179號函釋,基於選委會業務用人需要,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技工、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惟不包括地區農會現職員工。
請同仁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三)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4月19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154號函規定:略以「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應以年滿18歲以上者始可擔任」。
六、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115年8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150001660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2天;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所定標準支給,本次選舉之選舉票數量為6張(選舉票5張、公投票1張),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主任管理員4,300元、主任監察員3,500元、管理員2,850元、監察員2,500元,請於辦理遴派時妥為說明。【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為暫定】
二、本所前於115年5月6日竹鎮民字第1152300554號函,請貴機關、學校推薦所屬人員,合先敘明。
三、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四、依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 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討論案決定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所工作人員配置15.5 人(不含監察員), 較 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工作人員原規劃配置 11.5 人(不含監察員),每所管理員增加 4 人。
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二)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6年11月15日中選一字第0960009179號函釋,基於選委會業務用人需要,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技工、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惟不包括地區農會現職員工。
請同仁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三)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4月19日中選務字第1083150154號函規定:略以「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應以年滿18歲以上者始可擔任」。
六、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115年8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150001660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2天;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所定標準支給,本次選舉之選舉票數量為6張(選舉票5張、公投票1張),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主任管理員4,300元、主任監察員3,500元、管理員2,850元、監察員2,500元,請於辦理遴派時妥為說明。【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為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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