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第13條遷調規定意旨,各機關依該條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
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9月11日府人力字第1150382204號函暨銓敘部115年9月9日部銓一字第115600890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1份。
一、現行依陞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
所屬機關間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至後續任用則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
茲經本部重行審酌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與任用法所定指
名商調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為落實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
定增進人員行政歷練、提升行政效率,以利培育人才之立
法意旨,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
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應屬同一首長之人事任用權限,得簡
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商調程
序。
二、又依前開陞遷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應無須以當事人同意
為要件;遷調機關(即任免權責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得於
辦理遷調作業前,先行讓當事人及其現職服務機關首長知
悉,以提供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一、現行依陞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
所屬機關間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至後續任用則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理。
茲經本部重行審酌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與任用法所定指
名商調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為落實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
定增進人員行政歷練、提升行政效率,以利培育人才之立
法意旨,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
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應屬同一首長之人事任用權限,得簡
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商調程
序。
二、又依前開陞遷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應無須以當事人同意
為要件;遷調機關(即任免權責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得於
辦理遷調作業前,先行讓當事人及其現職服務機關首長知
悉,以提供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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