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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竹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實際報考及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暨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及取得加科登記或專長加註實施計畫」,詳如說明。

「新竹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實際報考及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暨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及取得加科登記或專長加註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24日教學字第113100011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年 6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62104A 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辨理。
三、查「新竹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前經本府111年6月13日教學字第1111000502號函知各校在案,惟因應上開辦法於112年修正,為符應現行法規及提升所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期達成預期課程目標,爰修正本縣獎勵所屬學校教師實際報考及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暨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及取得加科登記或專長加註實施計畫。
四、旨案計畫之客語認證獎勵金請各校承辦人員逕向縣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請請各校承辦人員逕向縣府原民處/原民行政科/申請。
五、各校承辦人員於所屬學校教師(含現職校長及教師)自取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暨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及取得加科登記或專長加註後2個月內,請該師檢附合格證書、學分證明及取得加科登記或專長加註影本,逕依本計畫所定獎勵標準本權責辦理敘獎,惟現職校長須送獎懲建議函報府辦理敘獎。
六、檢附旨案計畫。
請通過認證教師或取得二專長教師與教學組聯繫,俾利協助申請獎勵金或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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